[上海离婚律师]离婚败诉又分居多年,能否离婚了?
2025-11-30 22:30:06 浏览量:41次
【案件】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在外务工相识恋爱后开始同居生活,后于2003年1月28日登记结婚。 婚后 生 育 一子杨洋(化名)。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我们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好,被告曾 于 2006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之后我便与被告分居至今。我与被告之间的感情现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杨洋由我抚养 ,我不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我们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破裂,我同意离婚,婚生子杨洋由我抚养 。 夫妻的共同财产: 房屋一幢、 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高组合 柜 一套、床一张、沙发一套、热水器一台、圆桌一张、摩托车一辆、电视机一台 ,由双方平均分割 ;夫妻的共同债务: 欠 杜乙(化名)借款2000元、 欠 向甲(化名)借款 5000元、 欠 刘并(化名) 借款 1000元 ,由双方平均分担。原告所述其欠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的贷款,是原告个人为读驾校而支出,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
【案件焦点】原被告离婚诉求能否成功,离婚后的抚养义务及债务偿还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 告婚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被告曾起诉要求离婚, 被判决 驳回了离婚诉讼请后双方一直未能和好而仍分居至今 ,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双方均争着要求抚养婚生子杨洋,为均衡照顾双方身为父母对婚生子难以割舍的亲情,可由双方分时段轮流抚养。考虑到杨洋现还年幼,故其在目前至其小学毕业的时段暂随其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待杨洋小学毕业后,其可随其父亲生活。被告 自愿放弃共同财产,并自愿负担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中的一部分即所欠向X的借款5000元的义务,该意思表示对 原告 并无不利,予以认可。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
二.婚生子杨洋由被告抚养 至 杨洋 小学毕业为止,在该期间由 原告 自2008年5月1日起每月负担抚养费用150元。 婚生子杨洋 小学毕业后由原告 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在该期间由 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用150元。自2008年5月1日起至 杨洋 能独立生活时止,杨洋所需教育费用及医疗费,由原告与被告据实平均分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得 ;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 欠杜乙的借款2000元由原告负担偿还义务,欠向甲的借款 5000元由被告负担偿还义务 。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 240元,减半收取 120元,由 原告 、 被告 各 负担 60元 。
【总结】原、被 告婚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被告曾起诉要求离婚,被驳回后双方一直未能和好,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被告双方离婚符合《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条例,原被告应在离婚后依法履行共同债务的偿还和抚养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