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被判无期,另一方能否请求离婚?
2025-11-15 21:15:53 浏览量:5次
【案件】原、被告于1986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开始同居生活,1987年5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同年农历5月12日生育长女,现已成年并出嫁。1991年12月26日生育次女,现在学校读书。2000年3月15日被告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市监狱服刑,目前余刑为七年。
另查明,原、被告共同财产有柜子三口,箱子两口,桌子三张,穿衣柜一个,写字台一张。
【案件焦点】原被告能否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被告于2000年3月15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目前余刑尚有七年,原告因此提出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被告要求原告对其犯罪服刑进行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基于本案实际情况,未成年子女随原告生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不承担子女抚养费。
三、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总结】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被告因杀人入狱被判无期徒刑,原告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上的允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