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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因夫妻草率结婚不够了解,导致离婚

2026-05-15 18:15:39 浏览量:23次

【案件】2007年2月10日(农历2006年12月23日)黄奥(化名)、赵一(化名)和介绍人刘美(化名)、刘向(化名)、周洋(化名)同路到唐金(化名)家中提亲。次日唐九(化名)、唐金、高杉(化名)到黄奥家中看门户。唐九告诉赵梅其女儿比精神病强,赵梅表示同意儿子的婚事,随后赵梅(化名)催促黄奥结婚,黄奥、唐金便于2007年2月28日举行婚礼仪式(农历2007年正月11日),赵梅给付唐付财彩礼5500元。在2007年3月22日黄奥和唐金补办结婚登记。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黄奥、赵一发现唐金智力痴呆,黄奥便于2007年6月1日(农历2007年4月16日)将唐金送回。随后即提起诉讼要求与唐金离婚,并返还彩礼5500元。对唐金法定代理人的辩称由黄奥治愈打伤唐金的耳朵,因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故不予采信。对其要求黄奥赔偿唐金青春损失的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判决:
一、准予黄奥与唐金离婚。双方夫妻关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驳回黄奥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三、离婚后由唐金带走个人陪嫁物:棉被和床单各二床、枕头和枕巾各二付、热水瓶和洗脸盆各二个。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黄奥负担。
唐金对上述判决不服,上诉称:
一、一审判决程序不合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不到半年,上诉人的户口还未正式迁入到被上诉人处,应由上诉人的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院无管辖权。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准予离婚过于草率,损害女方弱势群众的合法利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前检查是好的,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左耳打的丧失听力,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不准双方离婚,由被上诉人承担对上诉人的扶养义务和治疗打伤耳朵的义务。
被上诉人黄奥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判决适当。
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焦点】原告离婚诉求是否成功,被告诉求是否能够实现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婚姻应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上诉人唐金与被上诉人黄奥从认识到结婚只有17天时间,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生活时间又短,上诉人本人生活不能自理,难以共同生活。上诉人以原审法院无管辖权的理由,因未在答辩期内提出,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打伤耳朵造成伤害,因未提供相关证据,庭审中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只证明上诉人有中耳炎,不能证明系被上诉人打伤所致,故对其上诉理由不能采信,对其主张无法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唐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总结】婚姻应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上诉人被上诉人从认识时间短,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生活时间又短,上诉人本人生活不能自理,难以共同生活。对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打伤耳朵造成伤害,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其上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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