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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感情未破裂不能离婚

2026-06-15 18:15:57 浏览量:54次

【案件】原、被告于1998年2月经人介绍开始谈婚。2001年8月26日在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10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唐月(化名)。从2002年1月开始原、被告陆续在外打工。2006年被告外出打工返回家中,因经济问题与原告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05年10月至2006年9月3日,原、被告在本村街上组公路边修建砖混结构平房四间两层及伙房两间,其主要资金来源:
一、因移民搬迁政府补贴8500元;二、自有部分资金;三、2006年8月25日在信用社贷款40000元;四、借款31780元五、欠款两笔8240元六、被告唐情(化名)之父唐越(化名)给付现金6900元。
2007年1月,因承包工程原、被告一同向李某借款4000元,同年5月,因给婚生女治病原告又向王某、谭某各借款1000元。原、被告虽以虚假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现已符合法定婚龄,应按离婚对待。由于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被告当庭又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故判决:
一、准予原告(化名)谭方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唐月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三、共同财产:房屋四间,其中靠东两间两层归原告谭方所有;靠西两间两层及伙房两间归被告唐有宣所有,其他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
四、共同债务由被告人偿还。
上诉人上诉理由和请求:
一、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二、原判对四间二层楼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错误,应为父母在内的家庭共有财产,请求改判不准离婚。
被上诉人谭方答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焦点】原被告双方是否能够离婚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属自愿,自小双方同住一村,婚姻基础较好,虽双方登记结婚时,年龄不实,但现已符合法定婚龄,且并未影响婚后夫妻感情,并于2001年10月生育一女。自2006年后因上诉人常在外地打工,对被上诉人母女关心较少,加之为建房经济等问题,双方相互沟通少,导致双方发生纠纷。虽被诉人要求与上诉人离婚,但上诉人自认为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并主动求得被上诉人的谅解,坚决不同意离婚。经二审审理,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审民事判决;
二、不准原被告离婚。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承担。
【总结】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属自愿,婚姻基础较好,虽双方登记结婚时年龄不实,但现已符合法定婚龄,且未影响婚后夫妻感情,上诉人自认为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并主动求得被上诉人的谅解,坚决不同意离婚。故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离婚诉求不符合婚姻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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