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年又离家出走,是否达到离婚条件?
2025-10-03 11:03:48 浏览量:67次
【案件】1997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订婚,1999年10月16日在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04年5月被告外出务工后,与原告至今没有联系,也不知其下落。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订婚,1999年10月16日在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8月22日生育一女。期间,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夫妻感情非常冷淡,再加上被告不爱做家务,所以家里的事情一概不管,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有关家庭事务,被告总是不理原告,就这样,使得原、被告间根本没有共同语言可言,夫妻感情间的裂痕越来越大,无法一起共同生活。由于上述事态的发展,原告于2003年外出打工至今,期间,被告也于2003年9月24日,把孩子放在邻居家里后私自外出X打工,直到原告父母在外回家,邻居叫其抱孩子,才知被告已经外出。不久被告返回,但很少在自己的家里居住,一直在娘家居住,且不照顾孩子,为了孩子的生活,被告与原告的父母经常发生吵骂,进而发生抓扯。2006年11月13日被告还叫其后族的哥哥等人将原告父母暴打一顿,经当地派出所出面调解才平息事端,在此期间,原告每年回家一次,但被告都不在家,未一起共同生活。
因此由于原、被告间性格不合,再加上被告不理家务,致使原、被告间长达五年时间未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解除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离婚。
【案件焦点】原被告能否离婚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多年,但是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同居时间较少,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合而分居生活已长达四年之久,且被告去向不明,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2条的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不知下落,考虑到有利于子女成长的需要,婚生女随原告一起生活为宜。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随原告生活。
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双方矛盾较多,且分居多年,按照法律可以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