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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怎样理解婚姻法准许离婚规定?

2025-09-15 19:15:12 浏览量:18次

【案件】原告诉称,原被告间经人介绍于1995年10月12日在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结婚。1996年7月19日生育一女名王丹(化名)。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吵闹,以致夫妻感情难以建立。由此,被告于2001年9月20日外出务工后一直下落不明,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原告就其主张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间为合法夫妻关系;2、双方所在村委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于2001年9月20日外出务工后至今下落不明;3、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
原告出示的证据,证明力强,采信度高,所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案件焦点】原告的离婚诉求是否符合婚姻法准许离婚的规定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间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七年,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情形之一,应视为二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婚姻法关于准许离婚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女王丹随其父方生活为宜。本案的其他相关事项,亦因被告未予应诉,其事实难以查明,故在本案中不予确认。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王X与张间离婚。
二、婚生女王丹随父方生活。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X负担。
【总结】原被告已分居七年之久,可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离婚诉求符合婚姻法关于准许离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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