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传销”是否可以作为离婚条件
2025-08-18 10:18:31 浏览量:103次
【案件】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订婚,于2001年10月2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2月在原乡民政办补办结婚登记, 于2001年9月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田亏(化名),又名田未(化名)。2004年正月,原、被告先后到打工至2006年8月,原告离开被告到X搞传销活动,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性格不和,长期分居,感情彻底破裂,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男孩随原告生活。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婚生小孩的抚养权问题
【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随被告生活,原告一次性给付其子抚养费20000元。
三、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均归被告所有。
四、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各自所欠债务归各自清偿。
五、原告自愿放弃陪嫁物品,归被告所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总结】夫妻之间若出现问题请求离婚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协议的手段,达成共识,和平处理。
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应首先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法律判断是否可以离婚。夫妻之间感情不和,其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和平离婚以及解决后续的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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