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签订离婚协议后未办理离婚登记,协议未生效
2023-04-06 19:06:08 浏览量:133次
夫妻因感情纠纷协议离婚,对财产进行分割后分居,但一直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男方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而女方则主张男方需支付签订的协议中的16万,法院判决男方无须支付这16万,这是为什么呢?上海离婚律师解释到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需在办理离婚登记后才生效,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未生效,即使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也需要在法院判决后重新达成离婚协议。
2001年12月7日,王涛、徐琳(化名)登记结婚。2002年12月5日,育有一子王安。之后,双方常因琐事争吵,后因徐琳怀疑王涛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2008年7月16日,王涛、徐琳商议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其内容是:王涛将住房出售,出售后给付徐琳16万元,徐琳收到钱后与叶涛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当月双方分居。随后王涛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但徐琳表示与王涛之前签的离婚协议中的16万元王涛未能一次性给付,请求法院判决其支付这笔款项。经过审理,位于南昌市某小区一栋住房及房内热水器、沙发、床、餐桌等家具系王涛婚前财产;彩电、冰箱、空调、洗衣机为徐琳婚前财产。庭审中,徐琳称夫妻共同财产现有摩托车1辆、水泵1个、手机2部、地板等。王涛认可上述财物,但表示其中的摩托车1辆系父母为自己所购,买水泵父母出了1000元,因王涛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对上述财物予以确认,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终止前,双方所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脱离婚姻关系解除这一前提而独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关系消灭后才生效。所以,王涛与徐琳离婚诉讼前自行签订的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对徐琳要求王涛离婚时一次性给付其16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准予王涛与徐琳离婚;双方之子王安由王涛抚育,徐琳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子女抚育费3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徐琳每月探望儿子王安2次,王涛应予以协助;位于南昌市某小区一套住房及房内热水器、沙发、床、餐桌等家具是王涛婚前财产,归王涛所有;彩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系徐琳婚前财产,归徐琳所有。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离婚协议实质上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男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而产生了离婚诉讼,签订的协议尚未生效,对双方不具有拘束力。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王涛和徐琳协议离婚时,对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但是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两人的夫妻关系仍然存在,而财产分割协议此时尚未生效。在王涛提起离婚诉讼时,该协议也未生效,但在法院判决离婚后,双方可以重新达成财产分割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