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经济上的小摩擦就想离婚,可以吗?
2025-10-15 10:15:32 浏览量:6次
【案件】原、被告于198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订婚,1984年正月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不久到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手续。婚后一直与被告的母亲一起生活。1990年4月19日生育长子,现在读高三;1992年2月12日生育次女,现在读高二。2008年8月1日,原、被告为经济上的事发生一点摩擦,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不关心、不相信原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案件焦点】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结婚24年期间,在原、被告的共同经营下,创造了巨大的家庭财富,这是原、被告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共同努力的结晶,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均在中学读高中,并快长大成人,说明原、被告家庭比较幸福美满。夫妻间为家庭小事发生一点摩擦,产生了一些隔阂,应属正常,要双方互谅互让,为了家庭的幸福,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隔阂是完全可以消除的,还不致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所以原、被告间还有和好的可能。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金额与一审同)。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总结】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应首先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法律判断是否可以离婚。本案中夫妻在共同努力之下给家庭创造了许多财富,本应该相互信任,共同加油,但因为一些小事,就选择离婚,这是不明智的。夫妻之间只要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各自尽到对家庭的责任,夫妻关系完全有和好的可能,不应离婚

